信息來源:法制晚報 更新時間:2010-11-19 18:13 瀏覽次數(shù):4405
科技公司曾與六小齡童創(chuàng)辦的“美猴王”網(wǎng)站站長聯(lián)系,希望六小齡童擔任該公司推出的網(wǎng)絡游戲“西游記”的代言人,但六小齡童并未同意。
但在此之后,藍港在線科技公司依然在官方網(wǎng)站和“西游記”游戲中使用公眾所熟悉的“美猴王孫悟空”形象。
六小齡童表示,其“美猴王”的形象家喻戶曉,并申請了國家工商總局批準的注冊商標,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六小齡童的肖像權、表演權和商標權。
此外,六小齡童代理人還提出,網(wǎng)絡游戲“西游記”內容低俗,對六小齡童名譽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。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所塑造的孫悟空形象,賠禮道歉,并賠償損失100萬元、公證費2000元。
對此,被告辯稱,網(wǎng)絡游戲中的孫悟空形象是該公司根據(jù)《西游記》原著獨立創(chuàng)作完成的,沒有使用或抄襲原告在電視連續(xù)劇《西游記》中的劇照,更沒有使用或抄襲原告本人的肖像,“原告是將劇照與本人肖像混為一談。”
此外,被告還認為,六小齡童的生活形象與其電視劇中形象相差巨大,電視劇中孫悟空的形象并非六小齡童個人形象的客觀再現(xiàn),因此該公司并未侵犯六小齡童的肖像權。
編輯:輝哥